拍假视频诋毁八达岭景区卖天价矿泉水,俩人被刑拘!能判多少年?

日期:2023-05-26 23:28:41 来源:法海拾贝

“不就是发了个视频吗?为什么还给我刑事拘留了?”

“抓的就是你!谁让你拍虚假视频的!”


(资料图片)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两名拍虚假视频、发布虚假信息的人刑事拘留。

原来,二人为了博眼球、赚流量,自导自演并拍摄了虚假视频,并在网上播放。

视频标题为“旅游碰到黑心商家怎么办”,内容为一游客在八达岭景区购买到“天价”矿泉水,并遭受言语威胁及冲突。

经进一步调查,在本视频中出演购买“天价”矿泉水的“顾客”,在该视频账号的另一个视频中,变成了“高价出售商品的无良商贩”。

【法海说法】

1.说了多少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总有人不信,总有人去以身试法,这两个人这把算是栽了!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所涉嫌的案由是寻衅滋事罪。

有人可能提出质疑,这怎么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这也不是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也不是耍流氓的行为啊?

这就要看一看法律的具体规定了。

2.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293条之中。

根据该条的规定,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构成虚拟的设备,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乍一看,编造、发布虚假视频的行为,貌似没有构成上述任何一种。

那我们就需要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一下吧。

3.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现在再看一下本案,这两个人编造制作、并且传播了虚假视频,发布在网络系时,引发了大量人关注、转发,对八达岭景区造成了很坏的不良影响,完全可以按照该规定予以处罚。

结合相关的量刑标准,最终估计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左右。

4.其实还有一个罪名与之相似,那就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然而,该罪名关于传播对象有着明确的限制。

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要构成本罪,所编造和传播的对象只能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或者警情。

显然,本案中编造、传播的内容并不属于上述四种之一,此不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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